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,總收入的界定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的計算是核心審核指標之一。根據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及相關工作指引,相關收入范圍具體如下:
一、總收入的范圍
總收入是指企業所有經營活動產生的全部收入總和,具體包括:
1. 主營業務收入:銷售商品、提供勞務等核心業務取得的收入;
2. 其他業務收入:如出租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(技術轉讓除外)等非主營業務收入;
3. 營業外收入:包括政府補助、捐贈利得等與企業日常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收入;
4. 投資收益:股權投資、債券投資等取得的收益;
5.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等。
需要注意的是,企業總收入在計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中的“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”時,銷售收入總額采用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,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。
二、高新技術產品(服務)收入的范圍
高新技術產品(服務)收入是指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和研發活動形成的主營業務收入,主要包括:
- 高新技術產品收入:企業通過自主研發、受讓、受贈、并購等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所形成的主要產品(服務)收入;
- 技術性服務收入:
- 技術服務:企業利用自有技術為外部客戶提供的技術支持、咨詢、檢測、設計等服務所得收入;
- 技術轉讓收入:通過許可、轉讓專利技術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獲得的收入;
- 技術承包收入:承擔技術開發、技術工程項目所獲得的收入。
其中,技術服務需體現核心技術的應用,且由企業常態化提供并簽訂正式合同。
三、技術服務收入的認定要點
針對用戶特別詢問的“技術服務”,認定時需關注以下條件:
- 技術相關性:服務需基于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,如專利、軟件著作權等;
- 合同與發票:提供服務應簽訂規范的技術服務合同,并開具對應發票;
- 收入獨立性:需能明確區分技術服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,財務核算清晰;
- 持續性:技術服務應屬于企業常規經營范疇,而非偶發行為。
綜上,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總收入口徑廣泛,而高新技術產品(服務)收入需密切關聯企業核心技術。企業應規范財務核算,確保技術服務等收入符合政策要求,以順利通過認定。